交强险条例讲解:第一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保险法》,拟定本条例。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1、立法目的就世界范围内而言,机动车辆的普及致使机动车辆交通事故成为日益紧急的社会问题。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怎么样填补,怎么样使机动车辆用人在用机动车辆获益的同时承担其应有些责任,凡此种种,既涉及当事人的个体正义,又关乎整体……
交强险条例讲解:第二条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是关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人、投保范围与适用范围的规定。1、投保人和投保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在国内境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需要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而明确了机动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强制投保义务。保险法……
交强险条例讲解:第三条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职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条是关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念的规定。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补偿责任的保险。国内《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通常而言,……
交强险条例讲解:第四条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企业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推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辆参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状况推行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不能予以登记,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能予以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